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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拒不執行罪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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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拒不執行罪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拒不執行罪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拒不執行罪規定是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有期徒刑的量刑。《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對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

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 (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 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所規定的法律是具有權威性的。任何的人員是不能夠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的,比如說按照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如果對於民事方面的判決裁定不履行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