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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盜竊罪立案標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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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盜竊罪立案標準2022

一、廣東省盜竊罪立案標準

1、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3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50萬元以上。

2、二類地區包括惠州、江門、汕頭、肇慶、陽江、茂名、韶關、清遠、湛江、潮州、揭陽、雲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2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40萬元以上。

3、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盜竊刑事案件,盜竊地點能夠查明的,按照盜竊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盜竊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盜竊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

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

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自《刑法修正案八》以來,我國就已經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處罰,也就是說現在對於盜竊罪最高的處罰也就是判處無期徒刑。另外在此罪的立案標準上還要注意,除了數額要求外,有些情況下即使數額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也是會認定構成盜竊罪,如扒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多次盜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