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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多久才能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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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偵查多久才能有結果?

立案偵查多久才能有結果?

六十天之內,因為公安機關偵查的時間最長就是六十天,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的偵查是怎樣的?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物件。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物件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祕密的兩種手段,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採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祕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範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公安機關偵查後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如果是移交後的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其不構成犯罪的,可以進行再次審查的申請,如果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定案件的證據缺乏或者是案件事實不清的,是可以再次移交公安機關進行二次偵查的,但是不能二次退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