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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爆炸罪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立案 閱讀(1.51W)

構成爆炸罪的主體有:
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殺傷群眾,破壞公私財產,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爆炸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爆炸罪的主體。由於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構成爆炸罪的主體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