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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累計計算嗎

刑事立案 閱讀(1.3W)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累計計算嗎?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累計計算嗎

對多次毀壞財物未被處理的,應累計數額。在計算受損物品數額時,如國家有規定的,應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國家沒有具體規定的,可按本地區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應參照本地區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訊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如果犯罪嫌疑人每次故意損壞的財物數額都不夠5000元,但是累計損壞公私財物的次數在三次以上,量刑的時候肯定要把每次故意損壞的財物數額加起來,確定最終的量刑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