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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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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規定是什麼?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規定是什麼?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規定是,三年的有效期也就意味著如果在三年即將屆滿的時候,需要提前三個月到當地的發證部門來提出一個繼續辦理的申請,當然這個繼續辦理的話,需要對於以前的一些生產方面的條件進行重新稽核。安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是3年,到期需要前3個月到當地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辦理程式:

1、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由各地頒發管理機關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04]1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的申請表修改為延期申請表,供本地企業使用。

(2)建築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准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影印件(需交驗原件)。

(3)《實施意見》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檔案、資料。

(4)各地頒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申請材料。

2、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提交上述第(1)、(2)、(4)項材料。

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受理

頒發管理機關對屬於本次延期範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企業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形式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企業應及時補正並重新申報;對不屬於本次延期範圍或者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3、審查

(1)對於需要重新審查的企業,頒發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應當隨機對企業1到2個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徵求鐵道、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意見。

(2)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於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和經重新審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請。

4、發證

(1)對於准予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頒發管理機關通知企業交回全部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並換領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不變,副本採用新的樣式(新樣式見實物,填寫說明、訂購辦法等另行通知)。

(2)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新審批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全部採用新的副本;對於尚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可以使用原來的副本,待有效期滿准予延期後再換領新的副本。

5、監督管理

對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安全施工許可證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規定: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建設主管部門在稽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確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2、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在當代社會我們要進行一個生產活動的話,必須要保證它的環境是安全的,而且所製作出來的產品也是安全的,因此在這過程當中是需要頒發一個安全生產證,沒有這個證明是不能夠隨意的進行生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