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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麼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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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麼法律特徵?

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麼法律特徵?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吸毒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如果再容留他人吸毒,罪加一等,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上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明確的立案和量刑標準,判定此罪,主要看是否有容留行為發生,這個可以在自己住所,也可以是酒店賓館等。公安機關立案和容留人數和次數無關,主要看行為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