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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三次最輕判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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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三次最輕判多長時間

應結合三次盜竊的間隔時間和盜竊數額具體分析。

1、構成盜竊犯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數額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數額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80%,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數額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個月刑期。

(4)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80%,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個月刑期。

《刑法》規定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但累計增加刑期不得超過一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