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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迴避種類有哪幾種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82K)
刑事迴避種類有哪幾種
一、自行迴避。自行迴避又稱主動迴避,是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迴避。偵查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經有迴避決定權的組織和人員決定同意自行迴避的,即發生自行迴避的效力。自行提出迴避的人員,應退出對該案件的承辦或停止有關本案的職務活動。但是,對偵查人員的迴避決定作出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二、申請回避。申請回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開庭時按照法定程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並詢問他們是否申請回避。
三、指定迴避。就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而言,決定權在相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負責的相關機構,本人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請求,而無權決定迴避的最終適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