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哪裡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此外,以下情形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兩種?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並用。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在對於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當中,如果發現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採取適用。但是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對於犯罪集團當中的主要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