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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 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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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如何定義

一、強制猥褻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如何定義

《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強制猥褻罪的定義表現在

 1、客觀方面: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2、客體:強制猥褻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3、主體要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4、主觀要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情節一般的,為拘役六個月;

(二)採用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採用暴力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四)對同一婦女強制猥褻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個月;

(五)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聚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對同一婦女多次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褻物件輕微傷的,重處20%。

簡單地說,強制猥褻罪司法解釋是未經本人的同意,對其進行強制猥褻和侮辱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隱私、自由、名譽等權利,該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刑法》中的相關法律,應該對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施以懲罰並阻止這類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