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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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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法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會判多久?

根據刑法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既遂會判多久?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 [2]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規定,對於引誘他人賣淫,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達兩人以上,或是讓得了艾滋病、淋病的人、及未成年人蔘與賣淫等行為經發現後可進行立案追查,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判刑不超過5年,嚴重的判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