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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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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做出認定


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對於一些行為要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話,則一般是不認定構成犯罪的,而此時也就不能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務中,究竟應該如何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做出認定呢?相信很多人並不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應該如何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做出認定?

根據《刑法》第13條,犯罪應是依照法律應受到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條並沒有規定: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依照法律可以不受刑罰處罰的,是否是犯罪?刑法第37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根據這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應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侵犯了法益,該行為亦符合了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為。但因為侵犯法益的程度較輕,情節輕微,可能需要進一步判處刑罰,也可能不需要判處刑罰。需要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來決定。

刑法沒有直接規定哪些行為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但從刑法規定來看,犯罪情節輕微的範圍屬於基本犯罪範圍,不包含結果加重犯。如《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入罪刑範圍,屬於基本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屬於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它與犯罪情節輕微是犯罪行為程度深淺的不同面。我們不可能要求一種犯罪行為既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又屬於結果加重犯。

犯罪情節輕微包括犯罪的事實情節亦包括量刑情節。其中事實情節就是我們前面說的,只包含基本型。量刑情節則包括法定的能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亦包括酌定的輕微犯罪情節。也就是說,我們拿什麼來評判這個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情節輕微?犯罪行為必須依照法律定罪處罰,這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事實情節由法律直接規定,由法律規定行為人應定什麼罪,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規定,不屬於結果加重犯,這是犯罪情節輕微滿足的第一個條件。第二個條件:定罪是為進一步的處罰提供依據。如果在給予行為人處罰時,衡量其情節,法律評判應給予其最輕或較輕的處罰,則我們就認為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但因為犯罪行為的情節複雜多樣,受多種因素影響,所以法律也只能規定其主要的常見的情節狀態,對於其它如心理表現的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只能酌定衡量。所以情節輕微的犯罪量刑情節既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有立功、自首等情節,未成年犯罪,從犯等。亦包括酌定的量刑情節,則與行為人的犯罪手段、犯罪物件、犯罪的目的與動機、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

依照《刑法》規定,犯罪情節輕微的法定量刑情節主要包括:應當免除處罰;可以免除處罰;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等。

其實是具有現實意義的。畢竟對於個別罪名,要是認定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話,那此時往往是不認定構成犯罪的。即使不能這樣處理,實際在處罰的時候其實也是會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