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過失犯罪不開除可以嗎?
要看判刑的程度來進行確定,較輕微的可以不用開除。
1、判處拘役、管制的可以不開除。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開除。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三、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A.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C.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絡,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失犯罪本目的不是要違法,但因自己的大意而造成了他人的傷害,對於此行為一般在處罰的時候都會按條款來進行,而對於教育工作者,是否要開除那麼就要看案件的嚴重程度,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