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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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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過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嗎?

過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嗎?

過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如下:

1、各行為人都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共同注意義務。這裡所說的共同注意義務是指各行為人不僅都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而且在實施可能導致刑法分則所規定的過失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不僅自己注意而且也要促使他人注意,從而使行為人之間的注意義務存在互動、協作關係,來共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數人實施或促成了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各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各行為人共同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各行為人違共同注意義務導致了同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共同過失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違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與共同危害結果的發生有因果關係;儘管各個行為人的行為對共同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可能不相同,但必須和危害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過失。不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或兩種過失的競合,均不影響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

二、自然人過失犯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對過失犯罪的刑罰配置, 最常見的刑種是有期徒刑和拘役, 刑期一般較短, 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居多。這些犯罪的刑罰配置存在明顯的不足。具體表現在:

(一)重刑偏多, 最高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含七年)直至無期徒刑的,在46個自然人過失犯罪中就有32個,約佔70%;輕刑偏少,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 的有14個罪,只約佔30%。刑罰只能是保護社會生活秩序的輔助手段,尤其對過失犯罪不宜投入過重的刑罰量,對戰時過失洩露軍事祕密罪配置無期徒刑,有違刑罰節儉原則。而且,“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

(二)對極少數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第398條洩露國家祕密罪和第432條洩露國家軍事祕密罪均將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一同規定,並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

(三)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與一般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等量齊觀。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的處罰理應重於一般過失罪, 因為前者造成的損失遠遠大於後者。比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往往無可估量,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總是有限的。但是,1997年刑法無差別地將這些犯罪的最高刑都定為七年有期徒刑,明顯缺乏對行為危害程度的具體考量。

(四)對某些職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規定得過低。適當提高了玩忽職守罪的法定刑,卻沒有保持該罪與玩忽職守型的具體過失犯罪之間在法定刑上的統一和平衡,對後者規定了較低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408條、第413條都是玩忽職守型的典型形態, 但是其最高刑才三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 必然導致重罪輕判的司法不公現象。

過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主要原因在於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由於過失行為導致的犯罪事實後果,這種情況下,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但可以按照過失犯罪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