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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最後怎麼處理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8W)

一、非法集資最後怎麼處理的?

非法集資最後怎麼處理的?

非法集資的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非法所得進行沒收,清算並退還受害人群。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具有以下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 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處理程式非常複雜,因為涉及到集資款的追回和清算和後期的補退款問題,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相關事件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以違法的手段追回非法集資款,本身就不具備合法性,應當是嚴格禁止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認定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