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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09K)

一、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託啡零點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mg/支、片規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量較大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兩次以上,數量累計達到前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精神藥品是由國家來進行管控,而對於非法提供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的的法律規定,只要一旦實施必定就會被認定為犯罪,在處罰時就會結合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來進行判決,如果是屬於單位犯罪的,不僅單位要給予罰金,而且直接負責人還需要被判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