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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24K)

在我國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嗎

相信我國所有的公民都知道,在刑事犯罪當中故意殺人罪這應該屬於性質比較惡劣的一種了。這種行為極其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權,蔑視我國的法規,肯定法律是會對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嚴懲的。但是在我國刑法當中,對於所犯的罪行又分為結果犯和行為犯,對於故意殺人罪的這種罪行,有一部分人就不是特別的清楚在我國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嗎?

一、在我國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嗎?

屬於結果犯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在行為人實行了誣告陷害行為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

二、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劃分標準

如何正確界定行為犯這一概念,實際上就是要確立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劃分標準。從兩大類觀點看,前者可稱為既遂標準說,後者為成立標準說。我們基本贊同既遂標準說,並闡明以下理由:

(1 )以結果論責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續下來的刑法觀念,雖然我們並不贊成以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既遂與否的標準,但許多犯罪的確是以結果的發生作為既遂的主要標誌的。將這類犯罪歸於結果犯之列,合乎傳統思維觀念。又由於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確立上述觀念對研究和處罰既遂犯具有現實意義。

(2 )雖然我國刑法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原則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但我國刑法分則對法定刑的設定則是以處罰既遂犯為標本的。這就是說,立法者在給犯罪配置法定刑時,應當考慮的是該罪既遂形態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做到罪刑相適應。於是,依既遂標準說研究結果犯和行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規律,有助於法定刑體系的協調一致。

(3)根據成立標準說,結果犯只限於過失犯罪、 間接故意犯罪和少數直接故意犯罪,這勢必導致有的犯罪既可以是行為犯,也可以是結果犯。如依據刑法對殺人罪的規定本身來看,該罪只是行為犯。但就具體的殺人罪而言,直接故意殺人是行為犯,間接故意殺人是結果犯,於是該罪既是行為犯,又是結果犯,二者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

(4)就犯罪構成和犯罪既遂的關係而言,犯罪構成是基礎, 犯罪既遂是最充分實現了的犯罪構成。表面上看,成立標準說強調犯罪構成的作用,實質上這是把犯罪構成過於簡單化的表現。相反,既遂標準說是在運用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確定對既遂犯的處罰,是罪與刑的結合,其價值取向更加合理。

此外,那種以法律條文字身的規定來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的觀點也是對立法技術的忽視,因為立法者在表述法律時必須強調語言運用的簡潔明瞭,僅以法律條文對構成要件的表述判別行為犯或結果犯是過於表面化的表現。當然,如何準確地表述既遂標準說,還有值得進一步探討的餘地。依筆者之見,對行為犯的定義可作這樣的表述:行為犯就是指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無需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型別。這裡的"特定的危害結果"既包括實際損害結果,也包括現實的危險結果。相反,那種不僅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還必須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是結果犯。危險犯屬於結果犯的一種,只不過它所要求的特定危害結果是危險結果(即實際損害發生的可能性)。

故意殺人罪肯定是屬於結果犯的,因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這種行為直接導致了受害者死亡,行為犯和結果犯實際上也是有著一定的劃分標準的。行為犯在更多的時候傾向於犯罪未隨。而且像故意殺人罪的這種罪行,基本量刑都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間的,這已經屬於一種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