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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需要的證件證明包括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3W)

一、猥褻罪需要的證件證明包括哪些?

猥褻罪需要的證件證明包括哪些?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一直,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

證據包括: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鑑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材料

其中視聽材料又分:錄音資料、錄象資料、電再計算機儲存資料、運用專門技術裝置得到的資訊資料。

在此數碼照片可以當做證物

 二、犯了猥褻罪如何判刑?

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的,分兩檔刑進行處罰: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或者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一般指3人或者3人以上。公共場所,是指人們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如廣場、車站、碼頭、公共汽車站、電影院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對犯猥褻兒童罪處罰時,要從重處罰,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猥褻兒童罪,是指對不滿十四周歲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37條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關於猥褻罪的認定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物件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我國的猥褻婦女以及兒童的行為的,因為這種行為無論是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許的,我們一定要加以規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的,一定要及時的加以制止,無法制止的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報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