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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物品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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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行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物品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矽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如果要進口或者是出口貨物必須向我國的海關部門和商務部門進行申請以及繳納稅收。如果擅自走私進口或者是出口物品的話,那麼將會構成違法的行為。並且對國家的稅務制度造成一定的衝擊,犯罪嫌疑人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