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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嫖娼的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1W)

一、組織賣淫嫖娼的怎麼判刑?

組織賣淫嫖娼的怎麼判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刑法對犯罪分子的認定

我國刑法在共同犯罪的規定中,實際上存在正犯。與大陸法系刑法採用單一標準(形式客觀說或者實質客觀說)將共同犯罪人劃分為正犯和共犯不同,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參與人採用了雙層次劃分。首先,根據參與人蔘與型別或分工不同,劃分為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其次,根據參與人蔘與程度或作用不同,劃分為主犯、從犯。前者主要解決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其間的關係問題,後者主要解決量刑問題。

可見,在我國刑法中,正犯與主犯是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不具有邏輯上對應關係。正犯並非一定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可能只起到次要作用而認定為從犯。故實踐中存在“次要的正犯”現象,即雖然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屬於正犯或實行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次要作用的行為人。

對於組織賣淫罪的具體標準,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已經造成了嚴重情節的,還需要對相關證據來進行調查處理,並根據實際的證據情況來進行判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