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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員工員工量刑標準都有什麼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9W)

非法集資案員工員工量刑標準都有什麼標準?

非法集資作為一種擾亂我國經濟市場和平穩健的發展的一種犯罪,對人民百姓的危害也比較大。辦案機關一旦接到報案對這類案件予以嚴懲,維護百姓的合法利益。下面就非法集資案員工員工量刑標準都有什麼標準,為你解答這類案件的判罰標準。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結果,如果證據補充完整後有可能會被提起公訴,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該筆收入是否被認定為違法所得。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予以定罪處罰。但是可以請律師儘量爭取無罪辯護。 

一、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一旦企業構成非法集資罪。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將予以嚴懲,對於企業中的從犯和不知情的工作人員給予從輕或免於處罰的判罰,還要結合案件的實際請款來區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