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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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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共同犯罪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犯罪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於間接實行犯。單位犯罪,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個單位犯罪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

(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

(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犯罪。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犯罪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對於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謀殺丙某,同時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殺死丙某。因此主動提出把自己的獵槍借給乙某打獵。乙某使用甲某的獵槍將丙某殺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槍的真實意圖,就乙某而言,不存在與甲某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甲某有意幫助乙某殺人,可以構成甲某的共犯(幫助犯)。對甲某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車主、乘客、單位的主管人員指使肇事司機逃逸緻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裡承認過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為一種特例來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過程中,這被稱為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後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的,並表示贊同的,不認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過語言、文字表達,也可以通過身體姿勢、面部表情、眼神等表達。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裡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犯罪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共同犯罪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通常情況下,在對共同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比如說必須是兩人以上的犯罪,而且必須是有共同的犯罪具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