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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3W)

一、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棄己責,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互勾結,或者向其屈服低頭,放任甚或助成他們危害國家、社會和民眾,還將造成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特別是國家機關預防、遏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管理活動的侵害。

3、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包庇,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而縱容。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不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由其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而決意包庇或縱容的,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應是他罪如窩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縱走私罪等。至於動機,有的是為了獲取賄賂;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礙於情面;有的是討好上級;有的是怕隱私被揭露、名譽被毀壞;有的是擔心生命、健康安全;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之一的行為。

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在,嚴重的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權,黑社會長期欺行霸市,不公平競爭,對社會的正常發展造成的影響是很惡劣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配合司法機關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不能故意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