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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致人死亡變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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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致人死亡變成故意傷害罪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30日21時許,澮南中學一女學生在澮河堤壩上分別打電話叫其同學吳某、朋友張乙騎摩托車接她回去。在澮南中學附近的吳某接到電話後,和王某騎一輛摩托車去接該女生。社會青年劉某和王某電話聯絡後,隨即帶許某等幾個“90”後少年,從澮南中學附近分乘三輛摩托車來到澮河堤壩上,並對女學生進行羞辱、戲弄。該女生再次打電話叫朋友張乙來堤壩接她,劉某則揚言:如果張乙敢來就打他。張乙在家中接到電話後,就和同伴騎一輛摩托車前去接人,路上遇到迎上來的劉某等人,說過去接人就要被打,即未敢過去,當即原路返回。劉某卻不依不饒,騎一輛摩托車帶王某、許某(均因尋釁滋事被判刑)等3人沿堤壩追攆幾里路,將張乙和同伴二人攔下,將其從堤壩上打到堤壩下,又從堤壩下追打到堤壩上。毆打中,張乙手持一把尖刀將劉某右臀部、左大腿根部刺傷,又將摔倒在地的許某左胸背部刺傷。劉某被送到五河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劉某系銳器刺傷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許某左胸背部損傷則構成重傷。

親人急忙掩飾窩藏

張乙逃回家後,告訴其父親張甲自己刺傷人情況,父親隨即將他帶到澮南鎮小朱莊藏匿,給現金一百元。姐姐張丙得知弟弟刺傷人,於10月31日中午匯了1000元。當天下午,父親張甲開面包車將張乙送鄉鎮銀行網點取款,再帶到另一個鄉鎮一小旅社躲藏,第二天又過淮河逃至鳳陽縣臨淮關鎮一親戚家藏匿。2009年11月24日,張乙父親張甲向五河縣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張乙為了本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甲、張丙明知張乙實施犯罪而提供財物、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鑑於被告人張乙屬防衛過當,應予以減輕處罰;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應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甲具有自首情節,應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甲、張丙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張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父張甲、其姐張丙犯窩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和1年,宣告緩刑2年零6個月和2年。


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認定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