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量刑標準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1W)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量刑標準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量刑標準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刑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並且都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但區別是明顯的:(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對多為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員;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物件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壞航空器的發動機等。(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破壞交通工具罪在時間上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機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於暴力。

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飛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實施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於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犯罪物件是航空器上的人員,犯罪手段僅限於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機待用的航空器,犯罪物件包括對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犯罪手段也不限於暴力。

(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必須危及飛行安全;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劫持行為即構成犯罪。當然,如果行為人出於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如駕駛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則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即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的行為,既觸犯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罪名,又觸犯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論處。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因此哦,此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