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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3W)

一、 最新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物件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毀壞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上述設施被破壞的危害結果;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過失,即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設施被損壞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2)對犯罪構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則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

(二)本罪與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職工在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上述設施被毀的重大事故,引起資訊中斷、通訊阻斷,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侵犯的物件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並且都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是,兩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者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職工。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傳播、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是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作業安全。

(3)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與從事傳播、通訊作業活動無關,後者是在傳播、通訊作業活動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規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因此,由於上述部門的職工在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能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具體量刑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應當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