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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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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所謂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就是違反了國家衛生檢疫規定,從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相關行為等。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民眾的生命遭到威脅,而且更有甚者引起社會的恐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需嚴懲不貸,以洩民憤。那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構成要件又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於1986年12月公佈了《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足以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就是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管理活動的破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採取逃避、矇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一般必須是出入國(邊)境的人才可能構成本罪。不出入國(邊)境的人,不會直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接受衛生檢疫檢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絕。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國境衛生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便不能以本罪論處。一般認為。這種觀點不妥。行為人只要明知自己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就足以構成故意,而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為人不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的帶菌者,但只要明知進入我國時應當接受衛生檢查卻故意逃避,從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就應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境衛生的檢疫規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總而言之,以上便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構成要件,達到以上四個要件即可定義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法院將根據所獲得的證據對該人進行嚴懲,一般會直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處以罰金。倘若不是個人,是某個單位,則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該單位的管理人員及領導處以前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