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處罰一樣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4W)

一、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處罰一樣嗎?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處罰一樣嗎?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是不一樣的,兩者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及其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一)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16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本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本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但這種對人身權益的侵犯是使用威脅、要挾手段的結果。侵犯的物件可以是各種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或者是能給行為人帶來一定利益的物品,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或者是將能給行為人帶來一定利益,或者是可以兌現的各種票證、單據,如提單、債券等。

(四)本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雖然尋釁滋事罪成立後,也有可能會出現公私財產受損的情形,但是一般情形下,尋事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且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初衷,也並不是為了侵犯他人的財產,故此敲詐勒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