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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期貨市場罪最少判幾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2W)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持倉優勢或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的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

操縱期貨市場罪最少判幾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資訊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操縱期貨市場最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犯罪客體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故意用非法手段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擾亂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的均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