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對方犯了重婚罪的證據該怎麼收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88K)

對方犯了重婚罪的證據該怎麼收集

多數時候,重婚犯罪都是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因此就需要當事人收集對方犯了重婚罪的證據。但對很多普通人而言,可能並不清楚該如何收集這些證據,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對方犯了重婚罪的證據該怎麼收集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

關於重婚罪舉證,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可以參考以下收集證據的方法: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3、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二、怎樣的行為是犯了重婚罪?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在不同的刑事犯罪中,證據的收集都是不太一樣的。其中關於收集對方犯了重婚罪的證據,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而實踐中,其實我們可以先通過對方的行為,來大概判斷一下對方是否構成了重婚罪,然後才能有根據的來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