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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追訴時侵佔罪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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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行追訴時侵佔罪訴訟時效是多久?

進行追訴時侵佔罪訴訟時效是多久?

侵佔罪的追訴的訴訟時效最長為5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本該受案而沒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

我國法律對於侵佔罪的處罰為: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合以上內容,侵佔罪的追訴的訴訟時效最長為5年。

二、侵佔罪具有哪些特徵?

(一)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物件特徵

刑法》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行為特徵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可見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是“拒不退還”有著很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佔後,要求佔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佔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如果一個行為主體拒不交還用非法的目的佔有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就構成了侵佔罪。侵佔罪的物件主要是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以及他人的埋藏物這三種財物。構成侵佔罪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