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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97K)

一、 犯了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侵犯的物件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並且都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是,兩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者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職工。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傳播、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是廣播電視、公用電信部門的作業安全。

(3)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與從事傳播、通訊作業活動無關,後者是在傳播、通訊作業活動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規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因此,由於上述部門的職工在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能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具體量刑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過失行為還需要明確進行界定,如果是屬於故意行為導致的,那麼是不可以以本罪來進行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