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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5W)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在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法律對行為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都是有要求的。其中精神狀態上面的要求表現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實踐中,有一部分人可能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到底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盲人

4、又聾又啞的人

二、什麼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裡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這裡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週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年滿14週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經過嚴格的認定,要是行為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話,此時只有在其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的,那麼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剛好在發病的時候犯罪,那麼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