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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怎麼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93K)

一、根據中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怎麼量刑?

根據中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怎麼量刑?

中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界限

兩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和主觀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廣義上來說,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物件不同。犯罪物件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造成不利影響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物件則要廣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對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為。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罪,不要求必須有實害結果的發生;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罪,只要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就構成該犯罪的既遂。

雖然很多商家會在銷售之前,就先採取適合的方式確定一下食品是否有毒,但是商家在檢查的時候,難免會有疏忽,且在現實生活之中,也存在著故意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的現象,故此對於消費者來說,在購買、服用食品之前,先確定一下食品是否有毒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