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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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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法院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由於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既遂犯,也即只有是由於這些違法行為導致了人員傷亡事件發生之後,非法生產、銷售者才有可能會被量刑,所以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一般也會判處犯罪分子向受害者支付一定數額的民事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