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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77K)

一、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會被追究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對於不構成招收公務員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主要的或者直接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於是否情節嚴重。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應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加以確定。高檢院上述司法解釋的第二條(三十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檔案、考試成績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據此規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在招收公務員的過程中,是需要由國家公務員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式來進行審查和選定,如果涉及到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徇私舞弊的行為,而違法招收公務員的,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行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