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公安怎麼處罰在河裡電魚的人?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1W)

一、公安怎麼處罰在河裡電魚的人?

公安怎麼處罰在河裡電魚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有哪些?

兩罪在主觀故意的形態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故意的內容是明知非法捕撈的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故意為之;盜竊罪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為的祕密竊取的行為。因而說明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為以祕密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並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除了珍貴水生動物以外的所有水產品資源,具有特定性,盜竊罪的物件則範圍廣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財物。

綜合上面所說的,河裡電魚就代表著是屬於非法的捕撈水產品,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從而被判有期徒刑,如果情節不太嚴重的話,那麼也是會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罰款,並沒收非法制造的漁具,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