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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構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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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構不構成重婚罪?

一、無效婚姻構不構成重婚罪?

無效婚姻構不一定構成重婚罪,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顯然後兩者一般是不會構成重婚罪的。至於屬於重婚型別的無效婚姻,《刑法》上的重婚與《民法典》上重婚概念不同,區分的關鍵是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為故意和社會危害程度,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情節嚴重的,則構成重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重婚罪,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本身也是受害者,沒有重婚的故意,不應受到刑罰處罰。因此,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主要是看重婚行為者的是否主觀故意和情節輕重,如果重婚行為情節輕微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二、無效婚姻怎麼處理

1、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3、當事人以《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無效婚姻的種類是多樣的,雖然此類婚姻關係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法院在處理無效婚姻案件時,更多的是宣告婚姻關係無效,而不會隨意的就以重婚罪為由判處與離婚案件有關的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不能將無效婚姻與重婚罪等同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