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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逮捕基本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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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逮捕基本無罪嗎

一、檢察院不逮捕基本無罪嗎?

1、如果是在偵查階段,因證據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一般是取保候審

2、如果在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犯罪證據不足的,則應無罪釋放。

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對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有什麼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接受告知的權利3.在偵查階段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4.在起訴階段委託辯護人的權利5.申請回避的權利

6.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7.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8.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9.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10.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11.核對筆錄的權利12.獲得賠償的權利13.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沒有上訴權,其只有對一審的附帶民事部分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

被害人沒有刑事方面的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而且只能對判決請求檢察院抗訴,而對裁定不能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為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書面答覆請求人。

以上就是對檢察院不逮捕基本無罪嗎的相關解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具有委託相應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獲得相關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可以拒絕回答相關問題,申請重新進行鑑定證據,對侵權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