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否有未遂?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4W)

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否有未遂?

一、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否有未遂?

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有未遂的,收受行為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有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從法律條文上看,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與收受他人的財物的行為是相提並論的,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者將以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以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前提的。因此,將收受行為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司法實踐中,受賄的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事前受賄,二是事後受賄。事前受賄,以是否收受了賄賂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這比較容易理解。問題在於,在事後受賄的情況下,以此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會不會失之過寬放縱犯罪分子呢?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事後受賄的未遂犯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還應根據具體案情決定。因此,賄賂未到手而已經為他人謀利益的,認定為未遂,也不會放縱犯罪分子。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事前沒有關於賄賂的約定,由於行為人正當行使職務行為在客觀上對他人形成利益,為此,受益人在事後向行為人交付財物表示感謝而行為人予以收受的所謂事後受財的行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雖有收受財物的故意,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交換條件而收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就不能認為行為人是構成了犯罪。

二、刑法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看到的一些具體的行為發生的時候,它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比如說貪官落馬會受到懲罰,這是刑法當中明文規定的受賄罪的處罰標準,但也有一些情況之下是存在著未遂的狀態,也就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收受成功賄賂,此時進行量刑的時候會輕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