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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後被事主發現後逃跑構成犯罪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8W)

一、扒竊後被事主發現後逃跑構成犯罪嗎?

扒竊後被事主發現後逃跑構成犯罪嗎?

構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二、公私財物的特徵是什麼?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物件是“他人的財物”。

(5)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物件。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物或同一財物處於不同的位置、狀態,它所表現的社會關係不同,作為犯罪物件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

(6)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對於實施盜竊行為的行為人,如果是觸犯刑法的,就應當由人民法院對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應的財產刑,即罰金,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的,即盜竊的數額巨大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對其進行沒收財產,但是不得沒收其撫養其家人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