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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刑事責任怎樣追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65K)

一、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刑事責任怎樣追究

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刑事責任怎樣追究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區域、分佈、林木種植、林木樹種規劃、林木採伐等各項林業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以森林法為代表,包括其他國家森林保護法規以及地方森林保護法規。國家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同時,國家還保護依法一切利用和經營管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義務。禁止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對於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必須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來伐證。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證規定的種支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對於未申請採伐證或雖申請未獲批准,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方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破壞了自然環境。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沒有地域限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關於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以何為目的,在所不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有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有的僅僅是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為了採集標本科學研究而用,但無論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予收購的,主觀上即存有故意。至於不知道樹木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收購的,不構成本罪。

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主要是存在一種故意的行為,並且違反了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因此,犯罪刑罰是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情況下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是情節嚴重的,是3~7年的有期徒刑,具體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