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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2W)

一、不作為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不作為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作為義務)。

在一個兒童不慎落入水中的情況下,岸邊任何人的有效救助行為都可以使該兒童倖免於難。在此意義上說,任何人的不救助都是該兒童死亡的原因。但是,如果認定岸邊沒有救助的任何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則明顯不當擴大了處罰範圍。只有那些在法律上應當保證不發生死亡結果的人的不救助行為,才值得作為犯罪處罰。

這種處於保證地位的人,理論上稱為保證人。而哪些人屬於保證人,關鍵在於哪些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以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不包括單純道義上的義務;另一方面要求義務的內容是實施特定的積極行為,以保證危害結果不發生,並非不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消極義務(故理論上稱為作為義務)。據此,與落水兒童沒有撫養關係的過路人不搶救該兒童的,不成立不作為犯罪,因為他只有道義上的義務而沒有法律性質的義務。

反之,與落水兒童具有撫養關係的父親不搶救該兒童的,則是不作為犯罪,因為他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的內容是搶救落水兒童的積極行為。由於不作為以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為前提,故需要說明作為義務的來源。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法律規範與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夠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而不會強求不能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至於行為人能否履行義務,則應從行為人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與客觀條件兩方面進行判斷。當履行義務面臨一定危險時,不能要求行為人冒著生命危險去履行義務。“能夠履行特定義務”不僅意味著行為人具有實施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著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不作為的核心是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行為人在此期間實施的其他行為,並非不作為的內容,也不影響不作為的成立。不作為之所以能成為與作為等價的行為,在於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為,只有當不作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時才構成犯罪。從要求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而言,該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為是否與作為等價,並不只是取決於是否發生了結果;當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時,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作為也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的特徵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中的特定義務是由犯罪人的先行行為引起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具有以下內在特徵:

第一,危險性。在客觀上,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要導致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

第二,過錯性。行為人的先行行為的過錯性或是明顯表露於外,或是隱藏於內,需要結合其後續的不作為才能予以判斷。但無論如何,具有過錯性方成其為先行行為。

第三,舉動性。消極的不作為不稱其為先行行為。如果先行行為是不作為,則意味著法益危害結果均系不作為所導致,對行為人定罪就須依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樣定罪就是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而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

第四,意志性。該先行行為必須處於行為人的意志控制之內,並體現行為人的意志,即主觀方面。

第五,同一性。先行行為體現出來的行為人主觀狀態,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為的主觀狀態必然一致。先行行為是過失導致危險狀態的,只能定行為人不純正不作為的過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險狀態的,則定性為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犯罪。

第六,隱蔽性。孤立地看待先行行為往往是沒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說常人也經常性地犯這樣的錯誤,它只有結合行為人後續的不作為才能體現出重大的社會危害性。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有多種特徵,比如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將導致相關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同時該行為是處在意志人的控制範圍內,並且是行為人主觀進行的,同犯罪行為的主觀狀態向符合。同時先行行為由於當事人的不作為而產生了重大社會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