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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生產並銷售劣藥罪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8W)

一、犯了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怎麼處罰?

刑法中如何規定生產並銷售劣藥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二、關於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沒有經過原商標所有權人同意進行使用的商標就叫做偽造商標針對於使用偽造商標,是侵害了他人的版權,也對消費者所進行購買的產品造成了一定的不安全隱患。所以我國針對於銷售假冒偽劣的商標將會予以重罰,具體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