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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報復陷害罪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5W)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報復陷害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報復陷害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二、報復陷害罪的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獨立辯護權。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中的權利不受侵犯。

2、閱卷權和會見通訊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調查取證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意見權。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為此,一審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以防限制辯護人行使這項權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有關問題已在辯護權的有關論述中論及;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

事實上,國家司法機關及行政單位正常情況下應該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進行保密,然而司法實踐中因為各種因素,在舉報人的個人資訊遭到洩露以後,就很有可能會遭到犯罪嫌疑人的報復陷害,受到報復陷害後,要根據當時的情況選擇投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