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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判斷有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2W)

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判斷有什麼

一、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判斷有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祕密性,其原意也是祕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祕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注意:

第一、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於主觀內容,不屬於客觀要件;

第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為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

第三、僅憑行為人“自認為”祕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

第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祕密”進行。

⑵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是盜竊。

⑶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佔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⑷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二、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以上就是對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判斷的相關解釋。一般來說,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為是否在於事實上佔用財物。在法律上,不管是盜竊罪還是侵佔罪都有相應的量刑準則。所以,我們還是要遵守法律,做一個積極守法的好公民,否則,法律還是會做出它應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