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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未成年犯罪判刑送到哪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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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未成年犯罪判刑送到哪去服刑?

一、荊州未成年犯罪判刑送到哪去服刑?

未成年犯罪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國監獄的一種型別,監獄法實施之前,其在全國的名稱都是少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國監獄的一種型別,監獄法實施之前,其在全國的名稱都是少年犯管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關押和改造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的場所。未成年犯管教所關押的物件是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已決罪犯。我國對未成年人一貫給予特殊的保護,對犯了罪的服刑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採用與其關押物件相適應的管教原則及方法。

二、對未成年犯罪的處理原則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週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髮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係。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像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綜上所述,未成年犯罪判刑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對未成年犯罪進行教育,針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群體特徵,運用科學的方法有效的管教,使其改正,從而教育其成為一個遵守法律的合法公民,識法懂法,避免其繼續犯罪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