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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些屬於抽象危險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4W)

一、法律規定哪些屬於抽象危險犯?

法律規定哪些屬於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抽象危險犯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而定,對於可能存在危險的行為,也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判定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