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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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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指的是什麼

由於現在部分地區經濟的落後,醫療條件不完善,出現很多非法行醫的現象。非法行醫罪這個罪名大家卻不常見,非法行醫是什麼含義?構成這個罪名的主體是否特殊?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解答這個疑問。

非法行醫罪指的是什麼: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相關知識閱讀: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非法行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醫療機構和醫務從業人員的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嚴重,是判定非法行醫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從非法行醫的嚴重後果、對公共衛生的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考慮,明確瞭如下非法行醫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這是從非法行醫造成的嚴重後果考慮的。參照的是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相當於三級醫療事故。判斷標準依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三級醫療事故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級,共135種情形。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甲類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的鼠疫和霍亂。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行為人和非法診所受經濟利益驅使,使用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劣藥,或者使用無生產批號、無地址、無檢測等地下工廠生產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生命健康。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考慮到非法行醫行為人在兩次被行政處罰以後,明知非法行醫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對醫療服務市場和醫務人員的管理秩序,仍然無視人民群眾的生命權、健康權,為了利益的驅動再次非法行醫,說明其主觀惡性很大,社會危害性也大。

(三)主體要件

對於非法行醫罪主體的認定,既要嚴厲打擊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非法行醫行為,又要考慮到目前醫療網點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的現實情況,尤其是廣大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的醫療衛生狀況。要嚴格區分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罪和行政法規的非法行醫行為。

對於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超過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目前不宜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那麼什麼人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綜合考慮刑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包括下列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即視為取得醫師資格。

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的人,等同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主要指以偽造、欺騙、行賄等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行為。

對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進行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診療活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不宜一律按照本罪處理。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個人開辦私立醫院或者私立診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能開展診療活動。該規定主要打擊一些非法診所,如“地下性病診所”等。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依據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等同於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這種情況與一般的有醫師資格沒有進行執業註冊的情況有本質區別。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吊銷執業證書的十二種情形。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滿兩年以後,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該情形是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作出的規定。

目前我國鄉村醫生的學歷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如果強制他們也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恐怕不大現實,考慮到農村群眾的醫療衛生狀況,有必要對鄉村醫生單獨規定,即雖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根據有關規定,經縣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後,在鄉村醫療機構從事一般醫療服務的,不能按照非法行醫處理。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該情形是針對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家庭接生人員的規定。取得家庭接生員資格的人,除從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從事其他行醫行為的資格,這些人員如果從事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按本罪追究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行為人對就診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也是明知的,不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的是放任態度。

非法行醫的行為在實踐中是怎麼認定的?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非法行醫的行為呢?醫生可以構成這個罪名嗎?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問,請聯絡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的疑問,為您出具專業的法律解答。